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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性工程,是黨和政府解決城鎮貧困人口生活困難的根本措施。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和“三個代表”要求的集中體現。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市城鎮貧困居民生活,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2年元月起,將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臨潼區、閻良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將長安縣、周至縣、戶縣、高陵縣、藍田縣保障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二、從2002年元月起,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負擔比例由市、區縣財政各負擔50%調整為市財政負擔70%,區縣財政負擔30%。 三、各區縣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安排,加大財政投入,確保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認真落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屬地管理原則,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要嚴格進行家庭收入調查,規范申請和審批程序,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財政、勞動、工商、稅務、教育、衛生、房管部門及水、電、煤氣等有關單位也要落實市政府出臺的對低保人員的各項優惠政策,形成低保工作的合力,確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