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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省稅務局1993年12月6日第1471號電報)、《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省稅務局1993年12月13日電報)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2]38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0]237號)等4份文件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