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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浙委辦〔2008〕116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實施意見》(溫委辦〔2009〕18號),以及《關于做好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管理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溫勞社法監〔2009〕38號)文件精神,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勞動能力鑒定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方式 各縣(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各縣(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開展。委托手續不再另行辦理,溫勞社法監〔2009〕38號文件即為委托的依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保留市區的各項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委托范圍 將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原來承擔各縣(市)的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全部委托給各縣(市)組織鑒定。 三、下放時間 委托下放鑒定時間從2009年5月1日開始。即從5月1日開始,各縣(市)受理所在地行政管轄區域內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各縣(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 四、組織形式與工作要求 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建立由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時,建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 各縣(市)以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名義,開展各自管轄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并對鑒定結論負責。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各縣(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責任。 (一)切實做好醫療衛生專家庫專家的聘請和培訓。各縣(市)醫療衛生專家庫建立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組織所聘專家進行必要的培訓。若縣(市)聘請當地專家有困難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協助在市級醫療機構推薦聘請。 (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業務要統一、規范。 1.各縣(市)在鑒定工作中,統一采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作的《溫州市勞動能力及相關事項鑒定確認表》和資料袋;送達鑒定結論統一采用市鑒定委制作的信封;印章由市鑒定委統一按“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編號”形式,刻制發給各縣(市)鑒定委。具體編號按樂清(1)、瑞安(2)、永嘉(3)、平陽(4)、蒼南(5)、洞頭(6)、文成(7)、泰順(8)編排確定。 2.各縣(市)鑒定委作出的工傷致殘、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簡稱病退鑒定)結論的文號以“溫勞鑒工或退+縣市名簡稱+〔年份〕+XX號”形式編寫,例如,瑞安市作出工傷傷殘鑒定結論,編“溫勞鑒工瑞〔2009〕1號”;瑞安市作出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編“溫勞鑒退瑞〔2009〕2號”。其它有關鑒定工作文書的文號不出現“工”或“退”。 3.有關鑒定資料檔案由各縣(市)鑒定委直接歸檔管理,但每期鑒定情況匯總表和被鑒定人的照片等重要資料要用電子郵件報市鑒定辦備份歸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郵箱地址:jdb@wz12333.com)。 (三)各縣(市)要定期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鑒定結論。在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若遇到疑難、復雜等特殊案例需提交市鑒定委鑒定的,應及時向市鑒定委辦公室報告,由市鑒定委辦公室組織開展鑒定或安排專家前往鑒定。 (四)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若對各縣(市)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五)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浙價費〔2001〕159號文件執行,由各縣(市)直接收取。 (六)對個別暫不具備開展鑒定條件的地方,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暫緩委托的書面報告,經核準后可以暫緩委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鑒定委申請鑒定。或者采取其它合適的辦法加以解決。 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基礎,關系到工傷職工切身利益。委托工作到位后,各地要高度重視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加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學習與掌握,制定勞動能力鑒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并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按照鑒定程序規范化、鑒定人員專業化、鑒定依據標準化的要求,切實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準確,保證鑒定工作正常進行。 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