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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試行)

2007-06-10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景德鎮市
批準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試行)已經2007年6月8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公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認真解決群眾當前最關心的若干問題大力促進社會和諧的意見》(贛發[2006]1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以城鎮居民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方式籌集參保資金,并通過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助的方式實現醫療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猿终苿,財政支持,部門協調。
 。ǘ﹫猿值退、廣覆蓋,醫療保障水平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居民自愿,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
  (五)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助。
  (七)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統籌層次
第四條 凡屬我市行政區域內沒有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包括: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靈活就業,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ǘ┪闯赡昃用瘢耗挲g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ㄈ┹爡^“城中村” 尚未辦理“農轉非”戶籍的失地農民,可視同城鎮居民。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實行屬地管理,統一醫保政策,城鎮居民按居住地參加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籌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標準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按160元籌集,其中個人繳費96元,省財政補貼42元,市、縣(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補貼22元。
 。ǘ┪闯赡耆嗣咳嗣磕臧50元籌集,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市、縣(市、區)財政按7:1:2的比例補貼2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專院校 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低保對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份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進行捐贈。
第七條 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八條 城鎮居民參保資金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收繳。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城鎮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ǘ┙值绖趧颖U鲜聞账鶎ι陥筚Y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審核。
 。ㄈ┛h(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ㄋ模┙泴徍朔蠀⒈l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1個月后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在30日內辦理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卡(或證),并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發放到位。
第十條 城鎮居民應按時足額繳納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自領取卡(或證)后的次月起,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3個月內,可補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并從中斷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自補繳之月起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視為自動退保,重新參保時原繳費年限不作累計計算。
第十二條 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需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繳費年限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費差額,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死亡后,其家屬須在15日內持戶口、死亡證明、醫療保險卡(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個人)補償基金,并按每人每年24元劃入,在校學生(含未成年人)暫不設立補償基金,家庭(個人)補償基金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用于居民門診的醫療費用,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成員共有補償基金時,由個人現金支付,補償基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和繼承,但不得兌取現金。
第十五條 設立風險基金。各縣(市、區)每年從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規模保持在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
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ㄒ唬┏赡耆俗≡横t療保險的起付標準: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定點縣(市、區)醫院(中心)3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轉省、省外醫療機構5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比例為:
  起付標準-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3%  2001元-4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8%  4001元-8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3%  8001元-1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8%  15001元-2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3%  22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58%  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22000元。 。ǘ┪闯赡耆讼硎茚t療保險待遇如下:  因疾病住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起付標準為300元,學生起付標準為100元,具體比例為:  起付標準-1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0%  1001元-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5%  5001元-1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0%  10001元-3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5%  30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70%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的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0元! ∥闯赡耆艘蚣膊』蛞馔馑劳龅,由縣(市、區)社保機構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闯赡耆嗽谛仍馐芤馔鈧Γ蜃陨碡熑螒勺约撼袚拈T診、住院醫療費部分按4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七條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無縣(市、區)醫院(中心)除外];在省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二)工傷醫療費用。
 。ㄈ┪崔k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ㄋ模┙煌ㄊ鹿、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五)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管理,其轉診轉院,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審核、報銷等有關手續的辦理,暫按各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條 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本區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后,與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被批準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唯一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應就近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具體結算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人員看病首診應首先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急診除外),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須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模式。實行社區中心-市-省-省外-社區中心的逐級轉診制(定點醫院同意的急診除外),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支付。參保對象在省、市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應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
第二十五條 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由統籌基金按標準支付。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由政府辦、人事勞動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單位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規劃,負責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煍M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編制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ǘ┴撠煶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對街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ㄈ┴撠熖幚韰⒈ο蟮牟樵兣c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可逐步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城鎮居民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藥費用按規定比例給予補償。建立連續繳費參保激勵機制,對連續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參保居民,可適當提高封頂線標準或適當降低起付線標準,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加強醫療保險管理能力建設。各縣(市、區)要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求,不斷增加科學管理能力、優質服務能力和防范風險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建設,建立與醫療保險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使其適應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積極發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委托社區平臺辦理城鎮居民參保咨詢、登記、繳費及相關管理等醫療保險業務。社保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是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重要工作機構,各縣(市、區)政府要幫助其解決完成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任務所需要的設備添置、軟件升級、改造等經費,并建立按參保人數補助工作經費的機制(按每人2.5元/年的標準補助),以適應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協調、督查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調研,抓緊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實施及相關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大對社區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負責協助做好重點優撫對象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做好參保資金籌資和調度工作;審計部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察部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教育部門要做好學生的參保宣傳,協助做好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做好參保人員的組織和宣傳工作,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情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ㄈ┎粓绦谐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ㄋ模┽t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的。
 。┢渌`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等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⒈救酸t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ǘ╅_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ㄈ┮虮救嗽虿蛔袷爻擎偩用窕踞t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支付而無理取鬧的。
 。ㄋ模┧阶酝扛尼t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五)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因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本辦法之內。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試行一年,一年后將根據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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