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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鋼鐵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關于在職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支付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告如下: 一、根據《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的規定,企業在職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應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簽訂書面協議的形式來確定。原則上喪葬補助費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費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1個月計發,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的,可按本人繳費基數計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按不高于當地城鎮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計發。所需資金由企業承擔。 二、原省勞動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職工保險福利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云勞〔1995〕118號)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不再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