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連云港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連政發[2003]212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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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 所稱用人單位,包括在本市登記注冊及部省屬駐連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未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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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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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經辦機構申報當月應繳的生育保險費,經辦機構核定后由同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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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辦法》第十條 規定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產假天數/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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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的計發基數,每年七月一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進行調整;負增長時,當年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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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的失業女職工的生育醫療費不包括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男職工配偶的生育醫療費不包括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及七個月以下引流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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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或者檔案托管機構攜帶下列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 1、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證明材料; 2、職工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3、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小結、出生嬰兒死亡醫學證明或者流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材料及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有效票據; 4、失業人員、男職工配偶辦理手續時,還需攜帶《戶口本》、《就業登記證》、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報銷生育第二胎的有關費用的,還需攜帶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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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產婦死亡的只領取生育醫療費用,葡萄胎、宮外孕等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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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辦法》第十條 第二項第八目所指的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因醫療事故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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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女職工原則上應到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特殊原因不能到定點醫院生育,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提前一個月報經辦機構批準備案。意外臨產,可以到就近醫院生育,但報銷的生育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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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辦法》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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