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陜西省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陜勞社發〔2006〕59號)以及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等有關政策規定,為促進安全生產,搞好工傷保險工作,控制工傷保險基金中部分項目費用的支出,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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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而開展用于預防生產事故所需費用。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傷認定調查費,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所需費用。
本暫行辦法所稱職業康復費,是指用于幫助工傷致殘職工獲得新的就業能力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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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范圍:
(一)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保險工作的宣傳、培訓、工傷案例分析、工傷事故預防的費用;對預防事故和職業病取得明顯成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明顯下降或經常保持在較低水平的參保單位獎勵費用。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用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進行工傷認定時的調查取證費用,包括工傷認定所需要的表、冊、卡等印刷費;調查取證交通費、差旅費;購買調查取證所需攝像、錄音等設備費;攝像、拍照費;資料復制費、調查函郵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費。
(三)職業康復費:用于幫助失去原有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為獲得新的勞動能力或適合傷殘職工實際的新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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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保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的支付項目足額支付和風險儲備金足額留存的前提下,由市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從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以下規定支付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及職業康復費:
(一)工傷預防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4%。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按工傷認定工作實際發生額支付,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當年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
(三)職業康復費:支付總額不得超過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額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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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由市社保經辦中心根據工傷保險相關工作計劃任務編制預算(包括預算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直接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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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實行單獨建賬,統一管理,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支付程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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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縣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支付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職業康復費時,由各縣區社保經辦中心按季度向市社保經辦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按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支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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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本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需要支付職業康復費時,應向市社保經辦中心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由市社保經辦中心審核后按工傷保險基金審核支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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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經辦中心需要支付工傷認定調查費和工傷預防費時,由市社保經辦中心按季度和規定程序向財政專戶辦理資金撥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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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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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職業康復費挪作他用,違者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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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違規使用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舉報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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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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