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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自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市政府下發《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暫行辦法》(錫政發〔2002〕343號文件)以來,我市“以土地換保障”的工作正有條不紊地進行。鑒于錫政發〔2002〕343號文件和從二○○四年六月一起執行的錫政發〔2004〕103號文件中,均未涉及征地政府保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問題,為了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經研究決定,對征地后納入政府保養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照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錫勞社險〔2004〕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按錫政發〔2002〕343號文件和錫政發〔2004〕103號文件辦理的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人員。 二、待遇標準 參照市區企業保養人員喪葬補助費1300元的標準執行。 三、列支渠道 在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金專戶中列支。 四、申領辦法 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亡人員家屬,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申請,并填寫《被征地農民政府保養人員喪葬補助費申請表》。 勞動保障所對有關情況核實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支付,并從政府保養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其保養金待遇,因延時申報造成誤發的政府保養金從喪葬補助費中核減。 歷次被征地農民納入政府保養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勞動保障所對有關情況核實后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報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發放。 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惠山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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