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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04〕5號)和《關于調整我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甬政發〔2010〕2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如下: 從2010年4月1日起,全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80元。醫療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44元;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每人每月88元。同時相應提高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