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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原行業統籌企業、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鞍鋼附屬企業公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0號)精神,決定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參照遼政發[2006]40號、遼人發[2006]13號的文件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實施范圍 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了離休手續的離休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納入此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范圍。 二、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辦法和標準 (一)離休人員以離休前所擔任的實際職務,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廳(局)級正職每人每月1220元; 2、廳(局)級副職每人每月940元; 3、縣(處)級正職每人每月670元; 4、縣(處)級副職每人每月490元; 5、科級及以下職務每人每月350元。 (二)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離休人員,以離休前所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正高級職務每人每月990元; 2、副高級職務每人每月540元; 3、中級及以下職務每人每月350元。 三、其它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離休人員按本人現執行的基本養老金所對應的職務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按照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離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提高后的職務待遇增加基本養老金。只提高了住房、醫療、坐車等單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其離休時實際擔任的職務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無職務的離休人員,按現執行基本養老金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增加基本養老金。 (四)增加基本養老金的離休人員中,自2006年7月1日至本通知落實前死亡的,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其死亡之月止。 (五)離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納入本人計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基數,并從2006年度起計發。 (六)按照本人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一標準工資額確定增加基苯養老金的規定,僅適用于這次增加摹本養老金,不涉及職務認定和其他待遇問題。 四、列支渠道 此次增加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列支;轉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如轉制文件對離休人員待遇支付渠道有明確規定,按規定執行。 五、審批程序 此次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由企業填報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表,按程序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直接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的中、省直企業,原行業統籌企業離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離休人員的關懷。各市、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咨詢解釋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力爭這項工作在2007年1月底完成。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 200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