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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失業保險參保單位: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的規定,參照2008年我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19778元),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每月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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