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1、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物價水平上漲幅度×30%)上年度市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9.1%;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4%。按上述公式計算,本次調整系數為1.1457。
2、凡2005年6月30日前按規定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人員,其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條第1項辦法調整,調整后的最低發放金額詳見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29號令)和《市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錫政發[2005]356號)文件規定,凡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的1-4級傷殘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按工傷保險調整待遇,按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養老金。
二、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計發有關工傷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774.58元,期間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和最低發放金額詳見附表4。其中職工在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職工在2006年1月1日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60個月。
三、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和惠山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