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6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已經頒布,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實施《規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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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統籌方式按“分級征繳、自主保障、適度調劑”的原則執行。各縣市區按照上一季度應收失業保險費總額10%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10日前上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里按規定上繳省后的剩余部分,作為市級調劑金用于全市范圍內的調劑。縣市區當期結余部分留歸縣市區。縣市區歷年結余基金,在保證失業保險待遇正常發放的前提下,預留出12個月的失業保險儲備金后剩余部分,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調劑用于再就業基金,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剩余部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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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市區當期收繳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的,可使用當地歷年結余。使用結余后仍不敷使用的,在完成市下達失業保險費征繳計劃和上繳任務并按規定使用基金的基礎上,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使用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平衡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余缺和適當向失業壓力大的縣市區傾斜的原則審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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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 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下列情形可確定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1)勞動合同終止;(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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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定》實施前已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延長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規定》實施后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不再核準延長領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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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依法設立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的,其培訓方式及培訓補貼的發放方式,按《規定》的第二十四條辦理。失業人員在一個失業期內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500 元。其中申請數額不超過1000元的,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超過1000元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匯總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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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依法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的,可以享受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在一個失業期內享受的職業介紹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00元。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免費為失業人員介紹職業。失業人員通過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實現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200元;由非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再就業的,按職業介紹收費報銷憑證中實際發生額支付,但每人最高支付金額不得超過200元。
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補貼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撥付給有關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失業人員通過非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職業介紹補貼由失業人員持失業登記證、職業介紹收費報銷憑證,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 日內予以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并發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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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大對全市失業保險政策的執行、待遇的落實、基金的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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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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