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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勞動局,省農墾總局勞動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中直、煤炭、軍工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 現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工作中的有關政策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離開再就業服務中心,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其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保留,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下崗職工出中心后實現再就 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個人要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尚未就業的 ,由個人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間可以不繳費,也不計算 繳費年限。重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累 計計算。 二、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后,企業職工由工人崗位轉為干部(技術,下同)崗位或由原干部崗位轉為工人崗位,企業應及時將聘任或解聘手續存入職工本人檔案,并向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轉崗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原則上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其中原為干部的女職工,被解聘轉為工人崗位滿1年以上的,可按工人崗位的退休年齡和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凡不予備案的不能按此辦理。按工人條件退休的,不能再原干部身份享受按標準工資增加計發退休費的比例及相應待遇。 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年齡,仍按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年齡規定執行。 四、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企業破產的,凡在清算時包含統籌外項目費用的,應由企業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負責發放。 五、按月享受全殘補助金人員,其領取的全殘補助金,應先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用完后再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的復函》(勞社廳函[ 2001]44號)規定,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余額本息可以繼承,遺屬不享受救濟金待遇。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職工在被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后,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八、轉制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轉制前已按當地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參保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轉制前尚未參保,在當地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參加工作的,自當地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此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參加工作的,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