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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中央、省、市直企業: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均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鄉(鎮)村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待本市出臺具體規定后實施參保。 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本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同,繳費費率按市政府規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本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三、職工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確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確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應于15日內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管轄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職工或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時限為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舉證或未提出相反證據的,視其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證據材料無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六、在《條例》施行前發生的工傷,企業、司法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已作出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重新認定和處理。 七、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工傷職工(含職業病,下同)申請做傷殘等級鑒定,其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申請復查鑒定的,需在傷殘等級鑒定1年以后,不滿1年的不予復查。對市級鑒定結論不服的,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內,向省級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省級再次鑒定等級高于原等級的,其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原鑒定等級不變或降低的,其鑒定費由申請人負擔。 八、《條例》施行后,傷殘職工鑒定為1至4級的,按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4、22、20、18個月的本人工資;《條例》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定期傷殘補助金的,《條例》施行后停發定期傷殘補助金,在按照上述標準核減已領取的定期傷殘補助金后,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無法核定本人工資的,按當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核減后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九、《條例》施行后鑒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其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按本人工資的90%、85%、80%、75%計發,職工與用人單位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基數最低不得低于大連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停發傷殘津貼,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十、《條例》施行前鑒定為1至4級并已辦理退休手續、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85%、80%、75%領取了傷殘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從2004年1月1日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傷殘撫恤金不再隨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以其原領取的傷殘撫恤金標準作為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并隨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傷殘撫恤金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不變,以后按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 十一、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條例》施行前工亡職工供養的已超過18周歲的在校讀書子女,從2004年1月1日起,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不再享受供養待遇。 十三、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條例》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傷殘津貼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大連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適時調整;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進行調整。 十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5級為16個月,6級為14個月。 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計算,5級為28個月,6級為24個月。 十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大連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7級為12個月,8級為10個月,9級為8個月,10級為6個月。 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計算,7級為20個月,8級為16個月,9級為12個月,10級為8個月。 十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至10級的,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十七、本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