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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定點醫療機構: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從2008年起對《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合政〔2007〕44號)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時間和待遇享受期限進行調整。參保登記時間調整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20日止,逾期不予登記;參保居民待遇享受期限調整為參保當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2007年參保居民待遇享受期限由2008年6月30日延長至2008年9月30日。延長期內參保居民不再補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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