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和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規定,按照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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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70%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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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妥善解決2008年當年退休(退職)的人員與2007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2008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可在新老辦法對比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加過渡性調節金。各市(含所轄縣、市、區)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額度確定如下: 杭州、寧波、嘉興、湖州4市及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省屬與行業單位為40元; 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5市為45元; 溫州、舟山2市為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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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據修訂后的《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為了妥善銜接《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修訂前后的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第4季度退休的人員,如按當地2007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計發的最低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于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補足。 請你們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和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的政策規定及本通知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2008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工作,確保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合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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