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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為更好地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立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根據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便利當事人的原則及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仲裁委)對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調整,經研究,對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仲裁委)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在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市仲裁委管轄: 1.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2.市屬企業(指市級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3.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轄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4.原由省仲裁委管轄的省部屬、部隊屬用人單位(參加省社保中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行業)單位除外)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二、除省、市仲裁委管轄以外的各區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由各區按屬地管轄。 三、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高新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由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兩區和各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本《通知》從五月一日起實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