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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全市各用人單位: 近幾年來,國家、省、市高度重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問題”。“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原勞動保障部于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明確提出到2008年基本實現全部煤礦、石油開采冶煉、非煤礦山、建筑、化工、制鞋、箱包、煙花爆竹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省勞動保障廳在貫徹落實意見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可以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等。全市各級認真貫徹落實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農民工參保擴面征繳工作順利推進,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工作中,對農民工參保問題,有的存在模糊認識,有的工作程序還需完善,有的曲解優先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含義,逃避為農民工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責任,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等。為進一步完善全市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統一對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認識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徹底糾正以往“農民工可以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說法和理解上的錯誤,全面統一到“農民工可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上來;要充分認識到允許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是“全員實行勞動合同制,依法參加各類社會保險”要求下對農民工的一項特殊政策安排;要正確理解允許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農民工只可以參加工傷保險,也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只需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而不用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二、要嚴格界定我市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范圍 我市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范圍為“戶籍在農村,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在用人單位(含個體經濟組織)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年,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農民工不予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要嚴格明確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期限 農民工群體具有工作不穩定、流動性大的特點,忙時回家務農,閑時外出務工,屬于一個特殊的務工群體。用人單位不分所屬行業,使用上述范圍的農民工可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但農民工若有同時參加五險意愿和要求的,用人單位應同時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不得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為由拒絕。農民工勞動合同期滿與單位續簽的或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單位要將其納入企業職工范疇管理,及時為其辦理各種參保手續。 四、建立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申報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規程,決定建立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申報制度。具體采取用人單位提交《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申報表》的形式,《申報表》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農民工本人簽字,一式三份,用人單位留存1份備查,其余2份在辦理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分送同級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同時要以當年全市社會保險費平均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數,按行業費率,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級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在為用人單位辦理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要認真審查用人單位提供的《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申報表》,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參保手續,同時對《申報表》保存一年以上,以備翌年核對,對用人單位兩個自然年度的《申報表》中均出現,且連續參加工傷保險滿1年的人員,要拒辦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同時督促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其他四險,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加強申報備案工作,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提供的信息,加大執法力度,規范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行為,及時督促其按規定時限為農民工辦理其他保險參保手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五、在上級未出臺新政策之前,各市區要以本通知為準,及時做好現行政策和工作規程的調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