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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2006-10-30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青政辦〔2006〕149號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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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
內容: |
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覆蓋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并與城鎮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參保和享受待遇辦法 (一)用人單位應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30日內,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二)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率、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待遇標準、支付辦法按照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三)對非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照適當降低費率“保當期、保住院”的原則,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費,繳費費率為4.2%,繳費基數按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確定,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農民工住院醫療費用。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支付辦法執行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內的住院報銷政策。 三、農民工醫療服務管理 (一)農民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醫療保險,各級勞動保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統籌層次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執行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 (三)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預決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基金收入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分別建賬,統一管理。同時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及時為農民工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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