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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鄂政發[2006]1號和黃政發[2006]1號文件精神,結合《黃石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現就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在非正規企業勞動組織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被個體工商戶聘用,為用人單位或雇主提供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服務的,包括通過具備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派遣的人員(以下稱靈活就業人員),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參加失業保險。依照《黃石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履行繳費義務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須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身份證》到市社會保險服務大廳失業保險窗口進行申報核定,持核定繳費單到指定銀行交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登記繳費個人記錄。 三、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全市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并按季或年度繳納。 四、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和參保年限的計算參照《黃石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執行。 五、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在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規定,已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的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自登記之日起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有關待遇。原有未享受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失業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六、靈活就業人員失業的認定 1、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可持相關資料和證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并按《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失業登記必須持有下列資料、證件: (1)在非正規勞動組織就業的,持《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從事個體經營的,持《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3)提供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服務的,持《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用人單位或雇主出具的終止就業證明以及社區居委會的證明; (4)自由職業者,持《湖北省勞動者就業證》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的審核意見。 上述人員均須提供個人實際繳費憑證,以此作為計算參保年限的依據。 上述意見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解釋,并從發文之日起執行。上級有新的規定下發,依上級文件執行。 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上述意見自行制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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