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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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吉市政發[2007]1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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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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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農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民(在校學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員除外)為參保人員。 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二)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市城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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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試行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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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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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擬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審批表》(以下簡稱《公示審批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民委員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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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單位(村集體)將已公示的《公示審批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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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公示審批表》(此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國土資源、財政、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向參保單位發送《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匯總表》和《登記表》。經辦機構依據上述填報的內容,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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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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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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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4:3。 其中,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年齡在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被征地面積須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個人不繳費,由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40%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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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可按三個領取待遇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礎標準為200元。有條件的可選擇300元、400元兩個標準繳費(不含75周歲及以上人員),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取基礎標準定額補貼。選擇不同待遇標準繳費情況詳見下表: 單位:元 月領養老金 標 準 性別 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 村集體補貼 政府補貼 基礎待遇 200 男 36000 10800 14400 10800 女 48000 14400 19200 14400 可選待遇 300 男 54000 43200 10800 女 72000 57600 14400 400 男 72000 61200 10800 女 96000 81600 14400 (說明:對于可選待遇中的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兩項各自承擔的比例,由所在村集體討論決定,村集體補貼不得低于按基礎待遇標準補貼的額度,如沒有通過則由個人負擔相應多出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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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并享受相應待遇;被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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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審批表》,核定被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四份,參保單位、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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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依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國土資源協助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參保單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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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依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賬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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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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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及其利息構成。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必備項目:單位名稱;單位編號;個人編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個人和村集體繳費日期;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額;個人繳費當年利息;歷年個人繳費利息;村集體補貼;村集體補貼當年利息;歷年村集體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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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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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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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市城區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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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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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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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參保單位審核,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市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男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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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選擇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本息全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00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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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辦法享受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差額部分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若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由本人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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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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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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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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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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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養老金發放標準,依據全市經濟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由市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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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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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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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查詢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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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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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建立基本信息庫,實行社會化發放,進行生存認證,參保單位對享受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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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每月月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中資金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并根據養老金發放情況,向財政部門提供下月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政府規定具體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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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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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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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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