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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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駐漢部、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其他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所在縣區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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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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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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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條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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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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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分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行業風險分類見附件)。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按中、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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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跨行業的,按照風險較高的行業確定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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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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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市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風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按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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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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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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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漢臺區境內駐漢部、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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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時限內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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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單位,具體承辦勞動能力鑒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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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3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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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暫為全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暫參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待國家政策規定出臺后執行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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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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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經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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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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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3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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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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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條例》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當地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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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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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從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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