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根據《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盤政規[2000]5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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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以自主選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應自覺出示IC卡、門診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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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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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員因急診、急救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需在3個工作日內,轉至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因病情需要仍需在原醫院治療的,需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否則住院醫療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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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人員出差和探親期間,因急診、重癥確需住院的,可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無定點醫療機構的,到當地相應等級的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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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異地安置或長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職工醫療保險異地安置審批表》,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異地安置人員和長期派往外地人員可自主選擇當地相應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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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間轉院時,須經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提出轉院意見,經該醫療機構醫保科批準后,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緊急搶救轉院時,可先行轉院,3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的,應由本市最高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專科醫療機構組織專家會診并出轉院意見,經所在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轉院。緊急搶救轉院時,可先行轉院,5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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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員患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特定病種,必須經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填寫《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審批表》,科主任簽署意見,經醫保科審批后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定點醫療機構對門診特定病種要單獨建立特定病種門診病歷,統一管理、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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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本人的IC卡和門診手冊,嚴禁涂改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醫療費用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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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人員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核對IC卡和門診手冊,做到人、卡、手冊相符,杜絕冒名頂替看病。如發現門診手冊有偽造、冒名或涂改的,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扣留并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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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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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規定。參保患者須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檢查、治療時,應由經治醫師提出申請,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字后方可進行(急診可先行檢查,后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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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診療技術規范,不得放寬出入院標準和分解住院人次;不得推諉或拒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病人。出院確需帶藥繼續治療的,一般病7日量,慢性病l5日量,肝炎、結核病不超過30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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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住院后,應將本人IC卡交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從住院之日起填寫診療、檢查項目等費用明細。參保人出院結算醫療費時,院方必須提供《住院醫療費明細表》,由本人或家屬簽字,并將IC卡返還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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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時做好IC卡和門診手冊的發放。對遺失證件的,要及時補辦;要認真做好轉院審批工作,方便參保人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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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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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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