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本級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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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區范圍內應參保而未參保或未按規定申報繳費的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由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按核定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月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并提交地稅部門征收。未按期繳納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的,將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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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應當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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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三、繳費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發生變化的,應按月及時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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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四、用人單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職工,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 1995年底前補繳基數為辦理補繳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996年1月1日后的補繳基數為歷年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保底封頂標準為辦理補繳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繳費比例為補繳對應年度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之和。 用人單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1996年10月1日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工傷、生育保險費;補繳2000年8月1日(或以單位實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間為準)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同時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各用人單位要主動對本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進行梳理,及時辦理補繳手續。2008年9月30日前補繳的,可減免滯納金。逾期不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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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五、社會團體(包括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基金會(包括基金會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包括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可以從聘用之月起補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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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六、外地勞務派遣企業在我市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應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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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七、進場駐店經營的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場店應督促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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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八、職業介紹中心、人才服務中心和勞務中介機構受用人單位或當事人委托管理非事業編制性質的人員,無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就業,均應按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規定的費基、費率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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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采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單位實行報銷補貼的,經查實,用人單位必須重新為職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申報的,由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按最低不低于核定年度適用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額核定補繳社會保險費,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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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十、凡在外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在我市為其建立勞動關系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凡在我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派駐部分員工在外地從事銷售等活動的,必須將其全部職工納入我市社會保險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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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十一、市區范圍內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再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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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十二、外地來連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可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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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十三、參保人員失業后,應主動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可選擇一年一次繳費,也可選擇按月、季、半年等定期繳費方式。繳納當年度社會保險費的,可就近在市交通銀行各營業網點直接繳費;繳納以往年度社會保險費的,應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確定和出具繳費清單,憑清單就近到市交通銀行各營業網點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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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十四、原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終止與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時終止勞動關系,現自謀職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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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十五、本意見從2008年8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處理意見為準。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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