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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發[2004]29號)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發[2004]42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下同)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杭州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范圍對象 杭州市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建立的實施高等教育、基礎教育、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含民辦教育機構、不含民辦幼兒園)聘用的具有杭州市區戶籍、國家規定任教資格、在勞動年齡內、符合事業單位進人條件的教師,為參加杭州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 二、辦理程序 ㈠民辦學校為教師辦理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㈡辦理登記開戶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民辦學校的建校批文;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教師聘用合同;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身份證復印件;教師戶口簿。 ㈢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登記開戶后,對符合條件的教師發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㈣民辦學校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教師辦理人員增減手續時,應分別提供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聘用合同;教師身份證復印件、民辦學校教師備案表及教師戶口簿或解聘文本。 三、繳費辦法 單位繳費基數和比例: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當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教師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繳費辦法和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 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繳費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核定。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 民辦學校其他職工仍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計算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時,已計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工資部分不再重復計算。 四、退休手續辦理及退休待遇計發 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參照公辦教師工資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資檔案。 民辦學校教師享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規定條件。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學校教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由所在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核手續并核定退休費待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材料核發退休費。 蕭山區、余杭區及市屬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本辦法自發文之月起施行。 2005年0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