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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有關部門,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中共浙江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2]19號)和《中共紹興市委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紹市委發[2003]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實行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的對象和范圍 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并與之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以及新增崗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之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其他用人單位(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三年的,合同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也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標準 1、各類服務型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補貼;低于60%的,按實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2、社區公益性崗位和其他用人單位新增崗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養老保險補貼標準與前款相同,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3、已辦理協議保留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不再享受養老、醫療保險補貼。 4、對欠繳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三、補貼的申報和撥付 1、單位申報。凡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用人單位,向市就業管理服務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表式附后)、《職工花名冊》和《新錄用人員花名冊》、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被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聯系電話:5172126) 2、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經查驗符合補貼條件的按季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 四、本辦法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