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企業: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發[2002]7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確定,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類:芝罘區、萊山區、開發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長島縣為每人每月410元;牟平區、福山區、蓬萊市、萊陽市為每人每月380元;海陽市、棲霞市為每人每月340元。
二、根據國家和省關于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企業(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資的),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企業不得將其作為工資發放標準。
三、此次只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不作調整。
四、中央、省屬駐煙企業(含駐煙部隊企業)、外省市駐煙企業執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自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