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幫助困難企業度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精神及原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豫勞社〔2009〕7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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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做好困難企業的認定工作 (一)嚴格困難企業的界定。本辦法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2、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 3、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4、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 5、企業注冊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程序。困難企業的認定,由企業填寫《鄭州市受金融危機影響困難企業認定表》,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證明、企業前兩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企業前兩年度統計年報、企業前兩年度經職工簽字認定的工資發放表、穩定就業崗位措施文本等有關資料,經企業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后報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上報),由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認定。 困難企業的認定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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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勵企業在崗培訓 (一)以困難企業為主體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鼓勵困難企業對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業培訓,提升職工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穩定職工隊伍。指導企業制定和完善職工培訓計劃,依托企業職工培訓機構或技工院校組織實施職工在崗培訓。 (二)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組織培訓。困難企業應按照要求開展在職職工培訓,其中技能培訓應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組織實施,崗位培訓應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和崗位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或其他方面培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技術革新、產品升級換代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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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困難企業在崗培訓補貼 (一)培訓補貼資金的來源及補貼標準。對組織開展在崗職工培訓的困難企業,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業注冊地政府從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企業如申請在崗培訓補貼,就不能同時申請豫勞社[2009]7號規定的崗位補貼或社會保險補貼。困難企業向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在崗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由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按不超過豫財辦社[2008]231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在崗培訓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同一人只能申請一次培訓補貼。 (二)培訓補貼資金的申報。有培訓要求的困難企業,應在培訓前應向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勞動就業培訓機構申報培訓計劃。由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困難企業在培訓計劃批準后、培訓正式開始前,如計劃有變動,需重新履行培訓計劃申報程序。培訓開始后,原則上不再變動培訓人員。 困難企業申報培訓計劃時必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批文原件和復印件1份; 2、當年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1份; 3、其他按規定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三)培訓資金的結算。培訓結束被培訓職工取得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后,困難企業可憑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費用支出明細、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根據實際培訓合格人數向企業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培訓補貼資金結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確定最終培訓補貼資金數額。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困難企業需按培訓計劃進行培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不定期對培訓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核算補貼資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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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對困難企業在崗培訓的管理和監督 (一)各困難企業開展企業在職職工培訓應建立健全培訓基礎臺帳備查,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困難企業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確保資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培訓工作突出、效果好的困難企業給予表揚;對培訓不實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據實追回相應補貼資金,通報批評,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連同認定的困難企業名單一并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截止2009年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培訓開班計劃表1.doc 困難企業培訓補貼資金結算申請表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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