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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2號文《國務院關于延長部分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其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本《通知》只適用于以下范圍: 在教學、醫療、科研和工農業生產單位直接從事教學、醫療、科研、技術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含建筑師)、農藝師以及中、小學教師。 二、在《通知》規定的延長上述人員退休年齡的條件中,“確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幾種情況: 1. 已承擔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后將對工作帶來較大損失的; 2. 新學科和特殊專業急需的; 3. 邊遠地區和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所需要的; 4. 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單位后能發揮較大作用的。 “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系指身體健康,能堅持八小時工作。 三、要嚴格審批手續。凡需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先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寫《部分專業技術干部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四、本《通知》也適用于上述人員中符合離休條件的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