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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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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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社會都應承擔扶助殘疾人的責任,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生活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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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扶助的對象是指戶籍在本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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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康復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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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對持證殘疾人就醫實施“一免七優先”,即免收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除外),就診、劃價、化驗、檢查、取藥、繳費、住院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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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殘聯康復門診部對殘疾人實行“四免四優惠”,即免收掛號費、專家掛號費、診療費和注射費,化驗費、手術費、心電圖和B超檢查費優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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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貧困殘疾人裝配假肢、矯形器、助視器、助聽器等康復用品實行補助,經費由各縣(市、區)殘聯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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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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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類幼兒園、中小學和職業技術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青少年入園入學。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扶助困難殘疾學生和經濟上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免收雜費和減免代管費、住宿費等費用;對接受學前教育、高中段教育的,減收或免收代管費、保育費、管理費、學費及住宿費等費用。教育部門要為殘疾考生參加廣播電視大、中專和自學考試提供方便,并適當減免經濟困難的殘疾考生的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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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聾啞兒童經語言訓練取得康復證書后,要求進入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隨班就讀,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不得拒收,并應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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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鼓勵和扶助殘疾人學習和自學成才。考取普通中專、大專、本科并求學的殘疾學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通過自學取得國家承認相應學歷的殘疾學生憑畢業證書,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給予適當補助。對接受普通高中段教育的特困殘疾學生可給予適當資助。經費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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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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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在招聘人員時,應優先錄用殘疾人。單位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基本生活費、經濟補償金或其他相同性質的費用比其他職工提高20%。各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除名、辭退殘疾職工前,須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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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力市場要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密切合作,免費為有求職愿望的殘疾人辦理求職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勞動保障、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共同抓好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并減免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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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從業或者個人創業。工商部門減半收取個體注冊登記費和管理費;稅務部門按稅收政策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城市管理、銀行等部門(單位)在攤位安排、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照顧;殘疾人從事飲食服務行業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減半收取體檢費,衛生監督機構減半收取辦證、監測費;殘疾人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的,公安、文化部門要給予優先照顧;殘聯可根據困難殘疾人的申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提供生產性扶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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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的收入,免繳營業稅;殘疾人個人所得,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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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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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鼓勵、組織本單位殘疾職工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殘疾人參加鄉鎮級以上組織的文化、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予以補貼;獲獎的要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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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政府為主興辦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營利性場次除外)。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同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殘疾人在影劇院觀看電影、錄像,白天實行半價優惠;全國助殘日(每年5月第三個星期日)、國際殘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聾啞人在國際聾人節(每年9月第四個星期日)、盲人在國際盲人節(每年10月15日),免費觀看。圖書館免費為殘疾人辦理借書證。殘疾人在體育場(館)進行體育鍛煉的,免收本人場租費。少體校等單位對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應給予支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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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電信運營商對申請接入互聯網的殘疾人家庭免收接入費,上網費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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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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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公共設施、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規劃、設計和建設。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按規范要求進行設計或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現有道路、公共設施及大型公共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對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要設立無障礙標志。加強無障礙設施管理,確保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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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公共場所應配備手推輪椅車供殘疾人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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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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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鄉殘疾人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線的,應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其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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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無法定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殘疾人實行“五保”,經本人申請,民政部門批準,進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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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和火車優先購票、檢票,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盲人、在監護人陪同下的一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本人憑城市客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乘車證》,免費搭乘市區內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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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立殘疾人專用免費泊車位;殘疾人在自行車存放處免費停放殘疾人專用車。收費公共廁所對殘疾人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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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安置殘疾人拆遷戶時,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安置房源中,在安置地段、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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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因生活貧困或缺乏勞動能力,而納稅有困難的農村殘疾人,給予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照顧。貧困或重度殘疾人免繳一切社會性集資、募捐和公益性收費及其他社會性勞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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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報社減半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遺失公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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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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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殘疾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優先提供法律援助。對尋求法律幫助的殘疾人,法律服務機構應優先接待和處理,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寫一般的法律文書,酌情減收代理、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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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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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對特困殘疾人給予特殊扶助。市區持《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殘疾人,憑證可享受下列優惠照顧: 1、市供電部門為特困殘疾人家庭每人每月免費供電5度。 2、市自來水公司為特困殘疾人家庭每人每月免費供水2噸。 3、特困殘疾人家庭免收有線電視收視費,新安裝戶免收安裝費。 4、特困殘疾人就醫實行“三免三減半”,即門診病人掛號費、診療費、注射費全免,住院病人護理費、手術費、住院費減免50%。 5、特困殘疾人家庭的物業管理類費用優惠50%。 6、拆遷單位在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助費、搬家費時,對特困殘疾人家庭應按規定標準提高20%發給,在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時給予適當照顧。 7、屬住房困難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可享受政府住房租金補貼。 8、特困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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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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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嘉興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嘉興市區對殘疾人實行照顧扶助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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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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