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領取“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 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領取“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后按要求認真填寫,須有關部門簽出意見并加蓋公章。 四、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將填寫好的“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提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時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認定證;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確診證明書、工傷病歷和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補正的其他材料。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要時可延長30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辦理機構:景德鎮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結果反饋:電話告之叫本人拿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