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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民辦職業介紹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進一步做好外來務工人員的就業工作,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下列規范。 一、民辦職業介紹管理 1、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開展職業介紹活動前,應當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核準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并辦理稅務登記。 2、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與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簽訂《民辦職業介紹所進場設攤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并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 3、從事職業介紹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的工作人員,就業服務管理部門可建議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予以更換。 4、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在服務場地內懸掛有效職業介紹核準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公布收(退)費標準。 5、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采集的招聘信息應經用人單位委托,并核對相應的招聘崗位和需求人數,保證信息真實、有效,維護求職者合法權益。 6、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按規定在計算機中錄入招聘信息,并在本職業介紹所內發布。 7、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在采集招聘信息時,除查驗用人單位的招聘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外,還須查驗下列證件: (1)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單位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單位介紹信; (2)本市企業法人招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單位介紹信; (3)在杭分支機構招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分支機構代碼證、單位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 (4)本市個體工商戶招聘:營業執照副本; (5)外地企(事)業單位招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介紹信、當地縣(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赴外地招聘介紹信。 (6)社會團體或其它經濟組織招聘:相關證照和單位介紹信。 8、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在接受求職人員登記時,須查驗求職人員身份證及相關證明,并將求職人員填寫的求職登記表內容準確錄入職業介紹軟件。 9、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職業介紹時,應詳細介紹用人單位的用工要求,對初步符合招聘條件的求職人員,應出具職業介紹推薦信,并加蓋本機構印章。 10、民辦職業介紹機構負有對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和求職人員的隱私進行保密的義務。 11、按照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2)提供虛假的職業介紹信息; (3)違法為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介紹職業; (4)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5)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6)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它違法行為; (7)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12、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依法與所屬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二、嚴格執行收(退)費規定 13、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在進行職業介紹時,可向求職者收取求職登記費和職業介紹推薦費,收費標準按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1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退還求職登記費和職業介紹推薦費: (1)介紹信上的信息與實際不相符合; (2)用人單位因滿員而不予招用; (3)有違法違規行為,經就業服務管理部門認定應退還求職登記費和職業介紹推薦費的。 1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退還職業介紹推薦費: (1)求職人員技能水平不符合用人單位崗位要求; (2)面試不合格者; (3)介紹信開出的條件與實際均相符,但求職人員本人不愿從事; (4)有違法違規行為,經就業服務管理部門認定應退還職業介紹推薦費的。 1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可不予退費: (1)用人單位已錄用的; (2)求職人員弄虛作假的; (3)介紹信、收費收據遺失的; (4)介紹信超過有效期的。 三、附則 17、民辦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應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給求職者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8、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范圍內的民辦職業介紹適用本規范。 19、本《規范》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