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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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我市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工作規(guī)范化、程序化,并正確行使其職權,充分發(fā)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衛(wèi)生改革和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wèi)生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以及全國總工會、衛(wèi)生部《關于加強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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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代會是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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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代會在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職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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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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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會的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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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代會新組建或換屆,必須在單位黨組織領導下成立籌備領導小組開展工作。籌備領導小組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行政負責人、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組員包括黨、政、工有關人員及職工代表。籌備領導小組根據(jù)需要設立秘書、代表資格審查、提案、會務等若干工作小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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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籌備領導小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開職代會的工作方案。內(nèi)容包括:職代會代表的選舉辦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額分配、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大會日程、議程。安排政務公開、民主評議干部時,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職代會召開一個月前,單位黨、政、工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聯(lián)席會議進行協(xié)商,提出職代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三、做好大會提案征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應在正式會議前十天印發(fā)給代表征求意見。 五、做好代表選舉和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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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屆中召開職代會的籌備工作,由工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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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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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代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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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享有公民權利的職工,均可參選職代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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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代表名額。代表名額的確定要根據(jù)各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1000人以上的單位,代表占其總人數(shù)的10%;500-1000人的單位,代表占其總人數(shù)的15%;500人以下的單位,代表占其總人數(shù)的20%;人數(shù)不足50人的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職代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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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代表構成。職代會的代表應充分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一線工作的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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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代表的產(chǎn)生。根據(jù)單位實際情況,以科室、部門設選區(qū),并分配代表名額。各選區(qū)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由職工直接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票數(shù)超過選區(qū)職工半數(shù)才能當選。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也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到所在選區(qū)參加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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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選區(qū)將選舉結果報單位工會委員會后,由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的條件、代表結構比例和民主選舉程序。資格審查有效,確定后張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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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選區(qū)建立職代會代表組。代表人數(shù)過少的單位,可聯(lián)合組成代表組,民主選舉正、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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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代表在單位內(nèi)部調(diào)動崗位,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diào)入部門代表組活動。代表調(diào)離本單位后,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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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代表違法亂紀、嚴重失職,經(jīng)原選區(qū)的半數(shù)以上職工同意,由代表組向單位工會委員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經(jīng)單位工會委員會討論后作出決定。 代表缺額,需要補選的,經(jīng)單位工會委員會同意,由原選區(qū)按選舉程序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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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職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領導(也可擴大到中層主要負責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列席代表由單位工會提名,職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批準,但總數(shù)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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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jù)《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職代會條例》規(guī)定,職工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與職工代表及其工作機構對本單位執(zhí)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檢查;有權參加對本單位行政領導質詢;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權利遭受打擊報復,可向本單位工會提出申訴,工會組織應積極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并會同有關部門調(diào)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直到圓滿解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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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根據(jù)《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職代會條例》規(guī)定,職工代表應盡的義務是: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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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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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行使審議建議權。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審議單位的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醫(yī)療衛(wèi)生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職工隊伍建設等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行政負責人應根據(jù)職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和方案。 二、職代會對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其內(nèi)容是對行政負責人工作報告和方案進行正確評價,號召全體職工為實現(xiàn)工作報告和方案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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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行使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單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以及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 一、將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經(jīng)職代會表決通過后,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二、對群眾爭議較大的方案,經(jīng)多數(shù)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單位行政根據(jù)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后,再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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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行使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審議決定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一、由單位行政或委托專門工作小組擬定出方案,交職代會代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 二、單位行政根據(jù)群眾意見,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職代會表決作出決定,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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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行使評議監(jiān)督權。在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院(所、站)務公開、民主評議的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工作。 一、院(所、站)務公開 1、公開的內(nèi)容:單位的重大事項、職工與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 2、公開原則:全面、真實、及時。 3、公開形式: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是單位公開的基本形式和渠道;開辟院(所、站)務公開專欄以及單位信息網(wǎng)絡等。 二、民主評議: 1、評議內(nèi)容:主要按干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議。 2、評議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評議形式: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聽取意見,也可采取投評議票或書面評議等形式。 4、可參與組織、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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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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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凡屬職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問題,都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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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決議、決定的形成一般經(jīng)過以下程序;大會主席團根據(jù)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將決議、決定草案交給各代表組討論,征求意見;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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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行政主要領導對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職代會對行政主要領導職權范圍內(nèi)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行政主要領導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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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項議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討論,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提交大會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采取舉手或投票兩種形式。意見不集中時,以投票為宜。經(jīng)到會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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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jīng)職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執(zhí)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可召開聯(lián)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提請下次大會確認。對涉及面廣、與職工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應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nèi)容表決。同時,作出新決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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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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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是指職代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實行執(zhí)行主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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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主席團成員在職代會代表中提名,經(jīng)職代會預備會充分醞釀,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chǎn)生,職工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五十人以下的單位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五至七人;五十人以上的單位,主席團成員一般設七至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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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由籌備領導小組(屆中由工會)負責提出后,交職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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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小組對各項議案的審查意見;研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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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預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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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代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持,全體職代會代表參加。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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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預備會議的主要內(nèi)容: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報告;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增補情況說明;通過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和執(zhí)行主席名單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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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式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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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大會執(zhí)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shù),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shù)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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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由行政負責人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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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由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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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工會主席和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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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工會主席就職代會閉會期間召開聯(lián)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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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以代表組為單位,就大會報告、議案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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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意見,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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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大會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要有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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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按院(所、站)務公開和民主評議干部方案進行公開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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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可安排代表在大會上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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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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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提案內(nèi)容主要是對單位的醫(yī)療衛(wèi)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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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組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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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提案征集、處理程序 一、職代會召開一個月前,單位工會委員會或職代會提案小組發(fā)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fā)給職代會代表。 二、提案小組收到提案后,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三、提案小組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xiàn)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提案,不立案。 四、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會送行政領導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jù)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nèi)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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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提案小組在下屆職代會上,對提案的征集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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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專門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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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是在職代會領導下,處理職代會專門業(yè)務的工作機構。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由大會主席團或工會提名,經(jīng)職代會通過產(chǎn)生。根據(jù)職代會職權的需要,一般可設提案審查小組和院(所、站)務公開小組和評議、監(jiān)督干部小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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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專門工作小組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其成員一般應在正式代表中產(chǎn)生。一般情況下,專門工作小組隨職代會換屆同時重新組建,職代會有權根據(jù)工作需要調(diào)整專門工作小組。職代會閉會期間,專門工作小組在工會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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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專門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在職代會召開前,審議提交職代會有關議案,為職代會正式審議做好準備;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jù)職代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業(yè)工作小組分工范圍內(nèi)需要決定的問題,并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職代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聽取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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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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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屬職代會職權范圍內(nèi)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職代會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有關決議、決定,提請下次職代會確認。聯(lián)席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參加人員:黨政領導、職代會代表組組長、各專門工作組組長、工會委員和與議題有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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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職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可結合召開,但應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兩會”的屆次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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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深圳市區(qū)域范圍內(nèi)的所有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的職代會或職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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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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