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的總體要求 做好裁審銜接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落實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3號)有關要求,積極探究和把握裁審銜接工作規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審受理范圍一致、裁審標準統一、裁審程序有效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實現裁審銜接工作機制完善、運轉順暢,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仲裁的獨特優勢和司法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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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 (一)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改進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可實行立案登記制,切實發揮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逐步統一社會保險爭議、人事爭議等爭議的受理范圍。 (二)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對于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造成裁審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結合裁審工作實際,共同加強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報送上級業務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適用標準和文書制作,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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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范裁審程序銜接 (一)規范受理程序銜接。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該案件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決定該案件終止審理。 (二)規范保全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或者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 (三)規范執行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執行函、先予執行裁決書、先予執行裁決書的送達回證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執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 (四)探索建立委托查證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委托本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調取、查證相關證據材料。委托查證事項包括銀行代發的工資憑證及相關行政、司法機關保存的證據材料等。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積極探索。 (五)建立弱勢群體維權綠色通道制度。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為農民工、困難傷殘職工等弱勢群體開辟綠色通道,對相關爭議優先受理、快速處理、限時辦結。對符合條件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要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提高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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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開2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分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形勢,互相通報工作情況,溝通協調爭議仲裁與訴訟中的受理范圍、程序銜接、法律適用標準等問題。建立裁審聯絡員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指定專門人員作為裁審聯絡員,負責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換等日常協調聯絡工作,推進裁審銜接工作常態化。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信息和統計數據分析的交流,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爭議案件處理情況追蹤,做好裁審對比情況統計分析,不斷改進爭議仲裁工作。對于進入訴訟程序并改判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仲裁機構反饋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見。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閱制度,做好案卷借閱管理工作。要通過辦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行電子案卷借閱或通過信息平臺實現電子案卷共享,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指導制度。各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疑難復雜、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研討和交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典型案例研討會,開展類案分析,聯合篩選并發布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裁審自由裁量尺度、服務爭議當事人等方面的指導作用。 (四)建立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溝通預警機制。仲裁委員會處理重大集體爭議案件,應當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交流,研究案情和法律適用問題。對于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有關案件信息,做好爭議預警。 (五)建立勞動人事爭議派駐法庭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立派駐法庭,并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聯動處理工作機制,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維權渠道,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六)建立聯合培訓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通過舉辦師資培訓、骨干培訓、遠程在線培訓等方式,聯合組織業務培訓,并結合實際,開展庭審觀摩、文書互查、崗位練兵等活動,增強辦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提高裁審銜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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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裁審銜接機制建設工作,將其作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的重要措施,納入勞動人事關系領域矛盾糾紛多元處理工作布局,加強領導,統籌謀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人民法院要明確由一個庭室統一負責裁審銜接工作,各有關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要將裁審銜接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強化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裁審銜接工作順利開展。要加大政策引導和宣傳力度,增進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審銜接工作的了解,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為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爭議營造良好氛圍。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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