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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 貴辦轉來《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社保政策與征管問題的請示》(閩地稅[2006]314號)文收悉。經研究,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個體工商戶雇工參保問題 2003年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經貿委、改革開放辦、地稅局經省政府同意對執行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遇到的問題體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閩勞社[2004])3號)已經明確,個體工商戶雇工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因此我們認為,個體工商戶作為一個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其雇工也應當按照20%的費率繳費,并可以明確雇工個人按8%、雇主按12%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三部門已于2006年上半年先后兩次上報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二處電話告知個體工商戶雇工參保問題,缺乏法律依據,要求我們三個部門進一步與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省人大等部門溝通協調,目前我們正在與省政府法制辦協調。 二、關于新參保高齡人員政策性補繳問題 高齡新參保人員的政策性補繳問題,目前的政策已經有系統的規定,但要突破法定退休年齡往后延繳,涉及多項重大政策及歷史遺留問題,則要審慎對待。要考慮的主要有:首先,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問題。目前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工人崗位50周歲,女職工管理崗位55周歲,這是197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經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頒布實施的,是個政策界限。第二,政策的銜接性問題。從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對于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不能達到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實行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份政策已執行多年,如果現在開始實行延退的辦法,對歷史上已經按一次性處理的人員有較大的影響,形成較大的沖擊。第三,可能會加劇基金隱性債務的增長。從目前看,普遍存在年輕時不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到了臨近退休年齡時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構成日趨老化,基金平衡壓力不斷加大。為此必須引導職工在年齡尚輕時就積極參加養老保險。我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在建立之初對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嚴格按照政策的規定執行,確保避免產生矛盾,保持正確的導向,優化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趨勢。 基于上述情況,并考慮到有利于保持穩定,我們認為對于延退問題目前暫不予考慮。但可以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 三、關于農民工續保問題 對于農民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勞動法規定,參照企業職工的相同辦法,在政策上已有明確規定,農民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轉移和退出問題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對于農民工在失業時從事靈活就業的續保問題,目前國家勞動保障部正在研究,我省可以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再作處理。 四、關于農保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交叉和銜接問題 已經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在城鎮靈活就業的農民,以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可根據本人自愿的原則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的農村養老保險。也可以在國家出臺農民工保險辦法時,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 五、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征管問題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收歸地稅部門征收和管理,符合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和管理發展的需要,有利于減少征管環節,強化征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完全贊同。建議省政府盡快明確,我們將盡快將靈活就業人員基本能養老保險的代收代繳工作移交給地稅部門。 六、關于社保關系確認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制度問題 關于社保關系確認問題,《福建省社會保險關費征繳管理業務規程(試行)》明確規定,社保機構在受理5日內必須辦結繳費人參保條件審核,各級社保機構嚴格遵守工作時限,把好審核關,對不符合參保條件,如無開戶許可證、空殼企業、超齡人員拒絕辦理社保登記是符合政策規定的,地稅部門應加強和社保經辦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擴面工作。 七、關于“五險”法規完善問題 完全贊成盡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的法規政策的建議。由于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后,我省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也作了相應的改革,同時隨著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已有多年,社會經濟形勢已經發生許多的變化,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去年,我廳已經組織有關處室對條例修改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也征求了基層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修改草案意見,并于去年底報送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已向有關部門發送了征求意見函,征集有關部門的意見,目前正在收集整理中,我們將積極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財經委開展修訂工作,爭取盡快完成修改。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