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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市本級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企業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治療,可以持醫療保險證自主選擇一家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或協議婦幼保健機構就診。 二、長期住外地工作人員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參保職工,須在預產期前一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后,由經辦機構批準可到當地醫院分娩,分娩后三個月內憑相關手續到醫保局結算有關生育費用。 三、參保職工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待醫療終結后三個月內,到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生育保險部辦理申報核定手續。 四、單位經辦人員或參保職工憑以下資料向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生育保險部辦理申報核定手續: (一)申領生育待遇需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2、出院證、出院結算收據、醫療保險證需提供原件。 (二)申領計劃生育待遇需提供以下資料: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醫療保險證、門診醫療手冊、門診診斷證明、門診醫療費收據。 五、參保單位經辦人員或生育職工報送的資料齊備,準確且符合規定的,自報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窗口領取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 六、參保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品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限額支付,超出限額部分不支付,限額以下據實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