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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構建城鄉統籌、社會公平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將中山市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并入中山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市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并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管理 我市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并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繳費標準、統一醫療保險待遇、基金合并統籌使用。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并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后,參保人按規定享受中山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原參保方式和醫療保險費征收模式維持不變。 二、繳費標準 我市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并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后,按統一繳費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繳費標準為: (一)職工繳費標準:每人每月16元,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另繳費。 (二)城鄉居民繳費標準:每人每月16元,其中參保人每人每月繳交12元,市、鎮(區)兩級財政各補貼每人每月2元。 取消我市城鄉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補充保險由市、鎮(區)兩級財政各補貼每人每月1元的規定。 三、調整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取消我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與連續參保繳費時間相掛鉤的規定,參保人自繳費次月1日起,因病住院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調整參保人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參保人因病住院發生超起付額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在市內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調整為90%;在市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調整為80%;轉市外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調整為78%。 (三)調整年度累計支付限額。我市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由24000元調整為25000元。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