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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事勞動局、文教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勞動保障處,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紹興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和《紹興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紹政辦發〔2007〕10、11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對經辦中所涉及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已參加2007年度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市區非農戶籍的人員可以以戶為單位整體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家庭中農村戶籍人員除外)其合作醫療待遇享受至2007年6月30日止。 上述人員在規定繳費期(4月1日至6月30日)內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障費為182.50元(老年居民)(扣除半年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費用17.50元,下同)、282.50元(其他人員);在規定繳費期外要求參保的,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障費按全年標準繳納,其醫療保障待遇按《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在參保時,同時應攜帶《紹興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各家庭成員的合作醫療個人信息卡,由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收回后,及時交各鎮(街道)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辦公室人員(即合作醫療專管員)。證卡交接工作,須現場共同核對,交接雙方簽字,確保準確無誤。各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辦公室將上述人員的《紹興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合作醫療個人信息卡上交市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核銷。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在每年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將當年度參加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人員名單以電子文檔格式反饋給市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 二、2007年1月1日后戶籍關系由異地遷入市區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原紹興戶籍的退學學生、退伍(復員)軍人、隨軍家屬、就地"農轉非"人員等,自戶籍遷入市區之日起即可參加本《試行辦法》的醫療保障,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障費按全年標準繳納,其醫療保障待遇按《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免繳人員的資格確認 1.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困難群眾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紹政辦發〔2005〕146號)文件精神,對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或《紹興市越城區城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家庭中的人員(限低保邊緣戶),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障費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低保邊緣戶中的家庭成員參保繳費時,應向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提供《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或《紹興市越城區城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原件及復印件,審核其"困難類別"和"有效期限",復印件隨相關表格報市社保局審核備查。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是一級、二級的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障費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四、已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未成年人要求參加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障的,2007年度其個人繳費標準為15元/年。 五、2007年度參保人員年齡界定:1989年6月30日前出生為滿18周歲,1947年6月30日前出生為滿60周歲。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紹 興 市 衛 生 局 紹 興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