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為做好我市2005年度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職工退休政策,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和經濟的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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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鑒定的范圍 參加鄭州市和各縣(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在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工傷職工(含職業病)被鑒定為1—10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滿1年以上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其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報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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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標準 1、《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 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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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申報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復查鑒定,須持住院病歷(見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提供資料須知)、縣級以上醫院近期診斷證明、輔助檢查結果、近期免冠照片及申報鑒定的書面申請。工傷職工申報復查鑒定的還應附原《鄭州市職工工傷(或職業 病)評殘報告表》所做出的鑒定結論,書面向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或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部門申報。 企業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對申報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組織初檢鑒定嚴格把關,對符合申報勞動能力鑒定資格條件的,由企事業單位張榜公布給予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后,以書面形式向市、縣(市)、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報,并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3份,張貼近期免冠照片,加蓋企業單位印章,附有關病歷資料和張榜公布情況后,市屬企業事業單位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縣(市)、區屬企業事業單位報縣(市)、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由縣(市)、區審核后,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醫務專家對申報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的病歷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安排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定點醫院進行體檢。參加體檢的職工,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市屬企業單位由企業單位統一組織,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定點醫院參加體檢。縣(市)、區屬企業單位的職工,由縣(市)、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統一組織,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定點醫院參加體檢。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職工經體檢后,由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醫務專家依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進行鑒定。對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將鑒定結果發放企業后,由企業再次給予張榜公布(公示期限為7日),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由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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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間安排 1、企業初檢鑒定和張榜公布時間:10月8日—10月14日。 2、上報材料時間:10月15日—10月31日。 3、體檢、鑒定時間:待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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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勞動保障業務的從業人員、臨時從業人員和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失業人員符合勞動能力鑒定條件的,可參照本通知精神參加鑒定。 (2)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復查鑒定,按照《鄭州市物價局、財政局轉發關于調整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鄭價費〔2003〕13號)的有關規定收取鑒定費(即:因病勞動能力鑒定收鑒定費每人次200元;工傷鑒定收鑒定費每人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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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求 公開、公正、公平的做好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是當前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的具體體現,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關系到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大局,涉及到企業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各企業單位和各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自覺學習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胸懷全局,心系群眾,切實加強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領導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周密安排,并通過走訪調查、體檢鑒定和張榜公布等形式把好關,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認真組織初檢、資格審查和張榜公布,嚴格把關,嚴禁敷衍塞責,把矛盾上交。 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從我做起,做到不打招呼、不寫條子、不給暗示。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奉公。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提供的病歷資料要真實可靠。各級各部門在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仍然要堅持“五公開”、“兩禁止”。即:公開體檢醫院、公開收費標準、公開鑒定程序、公開鑒定結論、公開舉報電話。嚴禁暗箱操作、嚴禁違規違紀,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如有違反者,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提供資料須知 2.關于對×××等××各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公示(式樣)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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