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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社會保險費行政案件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泉勞社〔2007〕13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六條、《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及《福建省社會保險征繳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我省基本養老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征繳權限已由法規明確授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處罰權限也由法規授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行使。你局請示要求答復的社會保險費行政案件,主要是關于企業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層面的問題,依法應由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處理。 此復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7年2月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