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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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優化我市人才發展環境,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創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創新能力,加快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深發(2006)1號),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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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獎勵我市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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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按照自愿申報、嚴格審核的原則進行評審,每年評審一次,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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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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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設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主管領導和市人事、財政、貿易工業、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業協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并決定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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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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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主要授予在科技、研發、金融、文化、管理創新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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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連續1年以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相關行業創新型人才認定標準的個人,可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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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貿易工業、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有關行業協會,結合行業特點,主要依據企業對我市財政收入和GDP的貢獻率,企業的誠信記錄和發展前景,個人對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的貢獻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等,制定創新型人才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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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一)不依法納稅的; (二)有不良誠信記錄的; (三)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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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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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可通過其所在單位分別向相關行業協會申報上一年度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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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報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表;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證明; (三)企業和個人的誠信記錄; (四)申請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業納稅記錄; (五)“認定標準”規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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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行業協會服務署會同行業協會對申報材料初審后,提出產業發展與創新型人才獎候選人員名單報市人事、財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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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人事、財政主管部門匯總形成創新型人才年度獎勵方案后,提交聯席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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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金標準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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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獎勵金標準的制定要參照獲獎人員上一年度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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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獲獎人員按規定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專門帳戶,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金融機構納入獎勵金帳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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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獲獎人員自首次獲獎起在深圳連續工作3年(含3年)以內的,可提取獎勵金的80%,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獎勵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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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按照第十五條 規定不能提取的獎勵金,經市財政主管部門核實后,轉入產業發展與人才獎勵專項資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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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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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專項資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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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每年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勵專項資金有結余時,可自動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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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獎勵專項資金出現缺口時,由市人事局、財政局提出專項申請,報市政府批準后增加安排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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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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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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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組織實施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的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按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審核,按照規定發放獎勵并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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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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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市人事局、財政局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聯席委員會審定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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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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