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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通知的通知
2010-02-22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蘇人社明電[2010]4號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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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出《關于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0〕2號),現轉發給你們。為確保此次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全省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一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全省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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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求職者特別是農民工就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0〕2號)精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省范圍內聯合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 一、專項行動的目標和任務 目標:為勞動者就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進一步規范和改善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保證就業促進法的貫徹落實。 任務:嚴厲打擊以職業中介為幌子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締非法職業中介組織,有效遏制職業中介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規范職業中介機構的中介活動和用人單位的招工行為,清理整頓違規經營的職業中介機構并依法取締“黑中介”。 二、清理整頓對象 專項行動要以工商企業密集區、流動人口集散地、職業中介機構聚集地和自發形成的人力資源交易場所為重點,兼顧其它地區和場所,重點對以下對象進行清理整頓。 打擊對象:以職業中介為名,坑騙求職者財物、拐賣婦女或未成年人、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單位或個人。 取締對象: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雖有職業中介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在職業中介活動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破壞人力資源市場正常秩序的職業中介機構。 整治對象:雖有職業中介許可和營業執照,但在職業中介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職業中介機構;在招用人員時違反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 三、清理整頓工作責任及具體措施 (一)嚴厲打擊職業中介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以職業介紹為幌子騙取求職者財物、拐賣婦女或未成年人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同時,公安機關要積極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執法保障,及時查處、打擊暴力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專項行動的順利進行。 (二)依法取締“黑中介”。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和取締。 (三)依法加強職業中介監管。對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范圍和相關規定,嚴格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準入條件和開業資格。對已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要加強日常監管,指導職業中介機構建立服務臺帳,嚴格審查職業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建立健全職業中介機構守法誠信檔案。對雖有職業中介許可和營業執照,但在職業中介活動中提供虛假就業信息、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非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職業中介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規范用人單位招工行為。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違反規定將“乙肝五項”作為體檢項目,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未按規定期限整改的將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開展專項行動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行動,將專項行動列為本部門工作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應及時建立專項行動協調指導機構,并按照國家三部門通知和我省工作方案所提出的目標任務、清理整頓對象及相關工作措施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迅速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完成專項行動的組織部署工作。要加強對面上工作的指導和推動,及時研究解決專項行動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各省轄市要對所屬縣(市、區)專項行動進行調度和督查,省專項行動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監察總隊)將派出調研督查組,赴部分市進行調研督查。 (二)注重宣傳引導。要將宣傳服務貫穿于專項行動始終,抓住春節后農民工集中返城就業和開展春風行動等就業援助活動的契機,在車站等流動人口集散地和職業中介機構聚集地,通過懸掛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咨詢和受理等方式,宣傳法律法規和就業政策,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引導勞動者避開求職陷阱,掌握維權途徑。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及時宣傳專項行動所取得的成效,對典型事例以及在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組織和個人,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為擴大專項行動聲勢,省專項行動協調指導小組決定將2010年3月2日確定為全省聯動宣傳日,部署各地統一開展現場宣傳服務活動,具體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強化部門聯動。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及時溝通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及時研究采取針對性的工作措施。要抽調專門力量,組成聯合檢查組,統一行動,分工協作,對重點區域和場所開展實地檢查和整治。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發揮各部門職能優勢,形成工作合力,認真調查處理,切實整改到位,確保專項行動取得預期效果。 (四)堅持長效監管。各地要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特別是結合此次專項行動中掌握的情況,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區域加強跟蹤和監督,落實整治措施,實施長效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積極推行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基層工作平臺和協理員的作用,形成對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各類招工用人單位全面動態監管的工作機制。 五、認真做好專項行動相關材料報送和總結工作 (一)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于2010年3月5日前,將本地區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報省專項行動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 (二)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于2010年3月15日前,將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和數據報省專項行動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4月10日前,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行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和數據報省專項行動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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