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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92號,以下簡稱財稅192號文件)的精神,現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如下: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認定、審核程序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是指按照勞動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勞服企業認定、年檢的有關規定,經地方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發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企業。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加工型企業的認定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下簡稱加工型勞服企業),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認定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5、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6、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9、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業是否持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二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三是核查企業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加工型勞服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加工型勞服企業申請稅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稅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加工型勞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新辦企業)或財務報表(現有企業);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加工型勞服企業根據企業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認定、審核程序 (一)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認定 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是指街道社區興辦的,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納稅人。 符合以上條件的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認定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5、企業職工花名冊; 6、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9、企業年銷售額證明(現有的小企業實體需提供); 10、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二是核查企業為下崗失業人員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三是核查企業職工總數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區小企業實體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申請稅收扶持政策程序 持有《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稅時,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區小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新辦企業)或財務報表(現有企業);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財稅1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街道社區加工型小企業根據企業實體吸納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三、監督管理 以上兩種企業(實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中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