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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南京市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意見          
2003-06-12 江蘇省南京市國家稅務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國稅發[2003]120號    江蘇省南京市
批準文件: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局)、各縣(區)局,南京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局)、各縣(區)局,南京市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3]25號)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3]2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南京市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 一、 新辦服務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和認定、審核程序
(一) 新辦服務型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2.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免征營業稅范圍是指"服務業"稅目(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
3.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如兼營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服務業稅目以外的其他應稅行為的,必須單獨核算;如未單獨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 申請認定程序
1. 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2. 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 《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 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6)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證明)復印件;
(7)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企業蓋章);
(8) 《勞動保障年檢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9)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二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三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四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五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負責核查的勞動保障部門在核查結束后要出具核查報告,針對核查的材料和實際情況簽署明確具體的意見,并在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上加以記錄并加蓋公章。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新辦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三) 新辦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 受理
取得《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當地區(縣)級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分稅種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報送下列材料:
(1) 減免稅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 企業當期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 《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
(6) 《服務型企業營業收入明細表》;
(7)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按照減免稅的規定審查復核經營范圍、安置對象、安置比例和勞動合同等,確定企業減免稅資格。
3. 審批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權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二、 新辦商貿企業的企業政策和認定、審核程序
(一) 新辦商貿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下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2.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辦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一律以工商營業執照核定或稅務登記核定的經營方式為準。
(二) 申請認定程序
1. 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2. 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證明)復印件;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企業蓋章);
(8)《勞動保障年檢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9)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二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三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四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五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負責核查的勞動保障部門在核查結束后要出具核查報告,針對核查的材料和實際情況簽署明確具體的意見,并在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上加以記錄并加蓋公章。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新辦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三) 新辦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 受理
取得《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分稅種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報送下列材料:
(1) 減免稅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 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 《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
(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按照減免稅的規定審查復核經營方式、安置對象、安置比例和勞動合同等,確定企業減免稅資格。
3.審批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權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三、 現有服務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和認定、審核程序
(一) 現有服務型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2.享受稅收優惠的現有服務型企業,如兼營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服務業稅目以外的其他應稅行為的,必須單獨核算;如未單獨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 申請認定程序
1. 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2. 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 《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 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6)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證明)復印件;
(7)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企業蓋章);
(8) 《勞動保障年檢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9)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二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三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四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五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負責核查的勞動保障部門在核查結束后要出具核查報告,針對核查的材料和實際情況簽署明確具體的意見,并在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上加以記錄并加蓋公章。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服務型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現有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三) 現有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 受理
取得《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 減免稅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 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 《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
(6) 《服務型企業營業收入明細表》
(7)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按照減免稅的規定審查復核經營范圍、安置對象、安置比例和勞動合同等,確定企業減免稅資格。
3. 審批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權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四、 現有商貿企業的優惠政策和認定、審核程序
(一) 現有商貿企業的優惠政策
1.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
2.享受稅收優惠的現有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一律以工商營業執照核定或稅務登記核定的經營方式為準。
(二) 申請認定程序
1. 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現有商貿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2. 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 《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 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6)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證明)復印件;
(7)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企業蓋章);
(8) 《勞動保障年檢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9)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 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二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三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四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五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負責核查的勞動保障部門在核查結束后要出具核查報告,針對核查的材料和實際情況簽署明確具體的意見,并在企業報送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上加以記錄并加蓋公章。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商貿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現有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三) 現有商貿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 減免稅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 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5) 《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
(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按照減免稅的規定審查復核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安置對象、安置比例和勞動合同等,確定企業減免稅資格。
3.審批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權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 優惠政策和認定、審核程序
(一) 經濟實體的優惠政策。
1.對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經濟實體必須同時符合《通知》所列四個條件,方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兼營《通知》中規定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業務收入,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上述兼營業務沒有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的,該經濟實體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 申請認定
1.經濟實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財政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 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4) 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余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
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具體辦法為:
①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與在當地政府協調銜接的同時,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批復。
②中央企業依據批復的意見,對所屬企業改制分流中利用"三類資產"和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的情況,逐個進行審核認定,并出具相關認定證明,分別報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備案;其中規范勞動關系、吸納富余人員的比例以及接續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改制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并出具相關認定證明,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經濟實體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人數)×100%。
(三) 經濟實體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具有上述證明的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 減免稅申請表;
(2)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4) 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5) 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6) 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原
件及其復印件;
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4)、(5)、(6)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7) 由勞動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
(8)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經濟實體報送的減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安排人員按照減免稅的規定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二是由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三是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具體包括: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經濟實體是否與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經濟實體為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四是經濟實體的經營范圍。必要時,應深入經濟實體進行現場核實。
3. 審批
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減免稅的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權限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
(一)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減免稅程序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應在年度終了后2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涉及概念的解釋
(1)"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和新辦的商貿企業"是指中發[2002]12號下發(2002年9月30日)之后新組建的企業。
"新辦企業"是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2)"下崗失業人員"是指按寧勞社就管[2003]4號文件規定領有《現就業優惠證》 的人員。
(3)"3年內免征或3年內減征"均應按照年檢制度和減免稅的有關規定逐年確定免征資格和減征比例。
(4)"企業職工總數"原則上是指年度職工平均人數,包括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其他所有從業人員。特殊情況可按月計算職工平均人數。
(5)"兼營非減免稅項目"一是指服務型企業兼營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服務業稅目以外的其他應稅行為。二是指經濟實體兼營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的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
(6)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八、 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1.勞動保障部門應將《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及各類企業認定情況定期傳遞給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減免稅辦理情況定期反饋給勞動保障部門,其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稅還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記載。
3.定期召開聯系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存在問題和解決辦法,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九、 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一) 年度檢查制度
1.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共同負責年檢工作。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牽頭;勞動保障局具體承辦部門與主管稅務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具體實施本地區相關企業及下崗失業人員的年檢工作。
2.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
3.不參加年檢的企業及下崗失業人員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凡經年檢合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繼續給予企業或個人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二) 年檢程序
1.參加年檢的企業及下崗失業人員要對照政策要求,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在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遞交下列材料:
(1)《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2)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5)《職工花名冊》;
(6)工資報表;
(7)與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8)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或證明)。
3.年檢的具體辦法
(1)勞動保障局具體承辦部門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審查結束,并在《年度檢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上簽審意見;根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將年檢資料分別轉送給市級國、地稅機關。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2)市級國、地稅機關接到勞動保障部門轉送的企業年檢資料要及時分解給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要結合年度減免稅核查開展年檢工作,并及時反饋年檢結果。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資格,并追繳已減免稅款。由市級國、地稅機關根據反饋年檢結果在企業《年度檢查報告書》上簽署意見。
4. 年檢的結論處理
年檢工作結束后,市級國、地稅機關應將有關年檢資料反饋給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主管稅務機關要按規定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
(三) 監督檢查
1.市勞動保障部門、市級稅務機關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年度減免稅審批工作結束后,聯合做好重點抽查工作。抽查企業不少于各類應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20%。
2.各地年檢認證及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組織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在全市通報。
十、 其他
(一) 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統一式樣負責印制,統一編號備案。
2.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二) 法律責任
在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稅收扶持政策的,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按規定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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