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2009年我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施行后,《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社會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先后出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于2012年印發了相關座談會紀要。我院原指導意見確定的一些法律適用意見與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法院的意見存在沖突。同時,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中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亟需予以規范。為此,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上級法院相關意見的新規定,結合我市勞動爭議審判實際,對我院2009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了匯總修訂,制定本裁判指引。 本裁判指引第一條至第十二條為案件受理問題;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為主體問題;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為舉證責任問題;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為裁審銜接問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為其他程序性問題;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為執行與財產保全問題;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九條為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第六十條至第七十一條為勞動報酬、二倍工資及福利待遇支付問題;第七十二條至第九十九條為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問題;第一百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為其他實體問題。現就本裁判指引中新增加的規定和制定過程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說明如下: 1、第三條是關于獨生子女費等爭議的處理程序問題。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是國家基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而采取鼓勵性措施,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勞動者應向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請求解決。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不屬于勞動報酬,由此產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2、第十二條是對關于代扣代繳稅款爭議的處理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取決于用人單位是否已將代扣的稅款繳納給稅務機關。若用人單位已經將代扣的稅款交給了稅務機關,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有異議,可向稅務機關提出,不屬于勞動爭議。但若用人單位僅是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了稅款但并沒有交付給稅務機關,則雙方對扣除款項發生的爭議,系對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產生的爭議,則應屬于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