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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省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統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類企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調整為企業(單位)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維持11%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不變,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的3%從企業(單位)繳費中劃人。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確定,繳費比例為20%。維持11%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不變。 三、各地區要嚴格執行統一繳費比例,不得擅自調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繳費基數的審核、稽核工作,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做到應收盡收。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做好統一全省基本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宣傳解釋工作,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