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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注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于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 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屬于本通知第一條中第1類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人員、經費及辦案條件。 五、本市之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