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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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 1.繳費年限掛鉤。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3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2.養老金水平掛鉤。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三)單獨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傾斜調整。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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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財政籌集解決,不得擠占挪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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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二)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中辦發〔2003〕29號)精神,2018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達不到2018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8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參保后再進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關系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2018年7月底前企業全部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發放到位。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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