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保險業健康發展,在不改變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身份及其與保險公司法律關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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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保險機構中非本市戶籍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以下簡稱保險營銷員)。 本市保險機構中,已在本市以外的其它社會保險統籌區域參加了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的保險營銷員,以及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者已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的保險營銷員,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格證書,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為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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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中國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指導市保險行業協會代理保險營銷員參保業務。 中國保監會深圳監管局在開展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中,應加強對市保險行業協會、保險機構及保險營銷員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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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險營銷員可依照本暫行規定,自愿同時參加本市的基本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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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營銷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二)與本市保險機構簽訂了《個人保險代理合同》; (三)經過本市保險行業協會登記注冊并取得《保險營銷員展業證》; (四)在本市保險機構中從事保險營銷工作6個月以上; (五)身體健康,未患癌癥、腎衰竭等重大疾病,也沒有進行過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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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 參保保險營銷員應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范圍內選定本人月繳費基數,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定賬戶,由本市保險行業協會統一辦理繳費事項。 參保保險營銷員在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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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保險營銷員中斷參加社會保險,中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不予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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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保險營銷員的參保手續統一由本市保險行業協會代理。 保險營銷員在辦理社會保險時應向本市保險行業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 (二)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 (四)保險營銷員展業證; (五)市級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對符合參保條件的保險營銷員,市保險行業協會應及時將上述材料提交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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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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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設立保險行業專門窗口,受理保險營銷員的參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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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不符合本規定參保條件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無效。對社會保險基金已支付的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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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的代理業務,不得向參保保險營銷員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設立專門賬戶,負責代收代繳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險費。 市保險行業協會不得擠占、挪用、侵吞參保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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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做好保險營銷員的參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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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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